深圳就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若干措施征求公众意见
探索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新模式
《若干措施》提出,深圳将落实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安排一定比例租赁住房用地,并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支持产业园区提高配套宿舍建筑面积的建设比例。
发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引领和带动作用,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等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开发建设租赁住房。
探索政府提供居住用地、住房租赁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租赁住房的PPP模式筹集租赁住房。此外,深圳还将探索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新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存量住宅实施“N+1"改造租赁住房,开展已建成的商业和办公用房改建为公寓、宿舍等形式租赁住房试点,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指引。
建立城中村住房规模化改造机制,探索建立政府统筹、股份公司参与、企业主导的租金稳定、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的改造模式与实施机制。
个人在政府租赁平台签约,2023年底前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
《若干措施》提出,落实租赁税收优惠政策。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属一般纳税人的,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住房的,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
对个人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上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底前,综合征收率为0%。
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化租赁住房积分入学政策
《若干措施》明确,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深圳户籍迁入的相关政策,逐步推进租赁住房在积分入户政策中与购买住房享受同等待遇。在加大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供给的同时,优化租赁住房积分入学政策。
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租赁支持力度。修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中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则,实行差异化提取政策,对职工在市租赁平台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可享受提取优惠政策。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研究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丰富制度功能,在优先保障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资金的前提下,向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项目提供贷款。
优化完善住房租赁行业监管措施
《若干措施》提出如下优化完善住房租赁行业的监管措施:一是强化住房租赁企业信息公示义务,在企业年度报告基础上,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年报制度;二是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三是建立住房租赁行业诚信管理制度,制定信用评价办法,依托市租赁平台,对住房租赁企业和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用评价管理。
征求意见方式:
《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在2021年2月10日18时前,通过市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zjj.sz.gov.cn)提交意见。信函可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918室,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还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lptb@zjj.s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