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所得税标准表一览

  深圳个人所得税标准表

  

  个人所得税清缴几大新变化

  1、单位代为办理确认:增加电子确认方式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1)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确认。

  (2)增加了电子确认方式,即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进行确认,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

  完成确认后,纳税人需要将除本单位以外的2020年度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单位,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3、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可以要求单位代办

  任职受雇单位除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外,还包括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主要是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或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情形。如纳税人向单位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4、增加“主要收入来源地”概念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5、增加“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如果因为非主观故意的原因,提交的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6、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关闭了“删除”功能

  为防止纳税人误操作删除已有的年度扣缴记录造成申报错误,我们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关闭了“删除”功能,如果纳税人对已申报记录存在疑问,可以通过异议申诉的方式解决

  7、增加和优化了申报过程中的提示提醒

  在全面梳理纳税人申报易错易漏点的基础上,我们有针对性地增加和优化了申报过程中的提示提醒,引导纳税人准确填报。比如,对于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重复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的纳税人,我们将提醒其更正经营所得申报,在综合所得中依法准确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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