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
3月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举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更新条例》)政策宣贯会。《更新条例》已于2020年12月30日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条例最大的亮点:
《更新条例》创设了“个别征收+行政诉讼”制度,将有效破解搬迁难这一长期影响深圳城市更新高效推进的深层次障碍。“个别征收+行政诉讼”制度规定城市更新项目经行政调解后仍未能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区人民政府为了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对旧住宅区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实施征收的适用情形、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和补偿方案。《更新条例》还在建立预告登记制度、规范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设置搬迁补偿标准、发布搬迁补偿协议示范文本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先行先试为存量用地开发提供深圳方案
此次颁布实施的《更新条例》按照 " 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公益优先、节约集约、市场运作、公众参与 " 的原则,将具体要求落实到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保障和监督等各个方面。
《更新条例》对城市更新计划、规划等环节行之有效的实践成果进行了固化并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将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作为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制定和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