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深圳以旧换新汽车购置奖励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专项条件:
1.2020年6月30日前注册成立、正常经营和纳税、且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品牌汽车经销商企业;
2.按照要求参与深圳市“以旧换新”购置奖励活动,如实告知消费者政府奖励金额,且以垫付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发放“以旧换新”购车奖励;
3.置换的旧车须为2020年3月28日前登记注册在消费者名下的粤B车牌小汽车,日期以“旧机动车登记证书”最后一次登记时间为准;新车须在2020年6月28日及以后日期销售的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燃油车或新能源汽车(均指小汽车)方可申请补贴,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
4.在2020年6月28日到7月30日前已经完成购车的消费者,在向经销商提供符合《深圳市“以旧换新”汽车购置奖励申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材料后,由汽车经销商按标准向消费者指定账户拨付奖励。
5.通过深圳市汽车经销商商会以正式函件向深圳市商务局进行了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