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深圳促消费提升扶持计划(奖励类)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对促消费活动、汽车消费升级、绿色和智能消费、发展新零售、大型零售企业落户、新入库企业及外贸企业转内销等给予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8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2.《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事后补助。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专项条件:

  1.“二手车经销商”奖励项目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企业;

  (2)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

  2.“新零售”奖励项目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零售企业;

  (2)开展网络零售业务。

  3.“零售龙头企业”奖励项目

  (1)2019年1月以后新迁入深圳市的批发零售企业或住宿餐饮企业。

  (2)迁入后下一年度商品零售额超过5亿元。

  4.“壮大小微企业”奖励项目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零售企业;

  (2)2020年1月1日以后纳入“四上”统计的企业(个体户),且为首次纳入;

  (3)纳入“四上”统计当年度实现商品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

  特别说明:以上项目条件中所指“商品零售额”均以统计部门数据或企业增值税纳税数据为准。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二手车经销商”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全面落实二手车增值税下调政策,鼓励二手车经营企业扩大经销业务规模,提高市场发展质量,更好发挥二手车流通对汽车流通的带动作用。

  支持标准:对二手车经销商企业实现的商品零售额按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5000万元。

  (二)“新零售”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线下企业拓展线上业务,推广“平台销售+直播带货+短视频”全渠道矩阵营销,打造一批新零售示范企业。

  支持标准:对企业当年度较上一年度的商品零售额增量部分,按0.5%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000万元。

  (三)“零售龙头企业”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深设立独立法人,对新迁入企业商品零售额给予奖励。

  支持标准:对新迁入企业商品零售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亿元,不重复享受总部企业落户和当年度商品零售额增长奖励。

  (四)“壮大小微企业”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中小批发零售企业扩大营业规模,对新纳入“四上”统计的企业(个体户),当年每贡献1000万元商品零售额,给予5万元奖励。

  支持标准:对新纳入“四上”统计的企业(个体户),当年每贡献1000万元商品零售额,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200万元。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材料和项目材料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网址:http://www.gdzwfw.gov.cn/),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信用报告(企业自行登陆“广东信用网”打印)。

  (二)项目材料:

  1.“二手车经销商”奖励项目

  (1)经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表》;

  (2)上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3)上年度商品零售额明细表(在线填报)。

  2.“新零售”奖励项目

  (1)上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上年度商品零售额明细表(在线填报)。

  3.“零售龙头企业”奖励项目

  (1)上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上年度商品零售额明细表(在线填报)。

  4.“壮大小微企业”奖励项目

  (1)上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上年度商品零售额明细表(在线填报)。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未注明收原件的均须提供复印件,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规定的申请书和表格,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在线填报。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27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30日18:00。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四)咨询电话:0755-88101050、0755-8810238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发布申请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统计数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核定拟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按照工作要求办理。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补充说明

  (一)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项目、同一笔费用支出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二)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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