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深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布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深圳市2021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联动社会救助标准

  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2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00元。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72号)和《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8〕3号)的相关规定,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相应提高至每人每月1950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相应提高至每人每月2080元。

  二、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由各区(新区)财政列支。

  三、执行时间

  (一)本通知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对本通知印发当月在册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新旧标准的差额和实际批准月份补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补差资金须在6月30日前发放到位。

  (二)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相关要求

  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各区(新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所需资金,各区民政部门要抓紧完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居民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精准核算发放金额,完成发放手续,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同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效益,使我市困难群众生活得到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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