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40周年生日献礼 通过7部重要法规
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包括《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内的7部重要特区法规,以一批高质量立法成果向特区建立40周年献礼。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这是国内首次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尝试,它对于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解除创业者后顾之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深圳构建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院对此项特区立法高度重视和支持,该条例的通过,意味着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在特区破冰。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它是我国首部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在明确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确立科技企业同股不同权制度等多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为特区构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为深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打牢了法治基础。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立足前海经验,推动立法先行。该条例总结完善了“前海模式”,并将其法治化,让前海这片“特区中的特区”更有法治保障;并聚焦制度创新,在投资贸易、金融服务、法治建设等领域持续探索、变通和突破,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前海经验。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
一部关于自贸片区建设的纲领性法律文件,通过立法将自贸片区改革创新系列制度和举措予以确认、优化、完善,并将其法定化。为全面推进自贸片区实现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有力促进自贸片区高标准高质量发展。
该条例继续创新外商投资准入模式,探索取消港澳企业准入限制,进一步促进自贸片区贸易自由化。
《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
这部特区法规,及时总结深圳防疫经验,通过立法完善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城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
该条例的制度创新主要集中在构建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扩大监测网络、完善信息发布制度等方面,并对保护公共卫生事件“吹哨人”做出明确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
该法规是运用特区立法权,先行先试,率先在全国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法规,是特区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时代需要。
据了解,法规将进一步完善对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和保障,并建立环保禁令制度。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对一个特定仲裁机构专门立法,这在国内尚属首次。深圳国际仲裁院成立于1983年,是国内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成立三十多年来,在推动中国仲裁国际化、专业化的同时,创造了多项“第一”。目前,900多名在册仲裁员中,境外仲裁员占比超过四成,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
该条例通过特区立法,巩固仲裁院已有的改革成果,并为其进一步深化改革,打造国际仲裁高地提供法治保障。对于完善仲裁机构法人治理模式,保障仲裁院独立、规范运作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