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9月起施行学校安全条例 赋予教师惩戒权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将自9月1日起施行。
1、教师教育惩戒权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的职权。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条件必须是学生做出了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行为。
2、行使教育惩戒权应该遵守先制止、批评后惩戒的程序,行使惩戒权是教师的自主选择,惩戒的措施要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不得用体罚作为教育惩戒措施。
3、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4、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将校园周边一定区域划定为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纳入治安视频监控范围。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周边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对校园门口和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的治安巡逻;对校园周边区域治安情况复杂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上学、放学时段在校园门口50米内安排警力重点守护。
5、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内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6、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的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
行使惩戒权是教师的自主选择,措施要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同时,教育惩戒措施和体罚等行为有明确界限。
目前,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