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汕合作区买房政策优先申购资格的人员认定标准
享有优先申购资格的人员认定标准
1.现户籍所在地为合作区鹅埠镇、小漠镇、赤石镇、鲘门镇的居民;
2.在合作区就职的工作人员;
其中企业工作人员就职的企业需在合作区注册,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近12个月在合作区的纳税总额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为合作区引进产业项目投资主体且产业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上述人员或其家庭在合作区辖区内已拥有商品住房的,不再享有优先申购资格。
限购规定
1、居民家庭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总套数不得超过1套。
2、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不得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
3、企业购买商务公寓的,按照企业在合作区纳税额确定可购买套数。购房截止之日起近12个月在合作区纳税总额在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企业,可购买商务公寓数量不超过10套;纳税总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企业,可购买商务公寓数量不超过15套;纳税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可购买商务公寓数量不超过20套。属于合作区引进产业项目投资主体,其产业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受纳税额限制,可购买商务公寓数量不超过5套。
4、在合作区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计入购房者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套数限购范围;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购买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不计入购房者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商务公寓的套数限购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