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全文一览

  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

  一、补贴项目

  (一)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招用奖励和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的35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失业人员(以下简称“35/45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工作(岗位)地点在本市范围内。

  4.不属于下列招用情形之一:

  1)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2)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

  3)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者工作时间不饱和的;

  4)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企业投资者、经营者;

  5)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招用“农转居”就业困难人员;

  6)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且派遣至用工单位的;

  7)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重新在原用人单位上岗的,困难认定时间与回原单位工作时间相距不足12个月的。

  补贴对象:1.社保补贴、招用奖励针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2.岗位补贴针对符合条件的个人(35/45人员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3.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用人单位,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1.社保补贴: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2.招用奖励: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招用35/45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工程、服务项目的,不享受该补贴。

  3.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属零就业家庭人员且年龄低于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

  申请程序:1.用人单位应与就业困难人员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月底前,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补贴对象在招用备案通过后的下一季度首月20日前进行补贴和奖励的首次申请(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首次申请补贴后,以三个月为周期,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进行补贴和奖励的申请。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6个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岗位实地核查工作机制,每个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岗位核查工作。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因用人单位原因,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会保险(但员工在原补贴申请备案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以及用人单位名称依法变更的除外);3)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享受补贴和奖励时间已满规定期限;

  5)用人单位备案通过后未申请补贴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

  (2)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实施程序:1.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统筹确定本区次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计划数。

  2.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

  3.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岗位开发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

  4.用人单位在收到审核结果一个月内按规定组织针对就业困难人员招聘工作,招聘结束后向社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5.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季度补贴,补贴按季度发放。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二)高校毕业生相关补贴

  (1)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社会组织。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起6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6个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续补贴每3个月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自动发放。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3.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招用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同类岗位人力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本项补贴与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同一岗位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实施程序:1.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发布招聘公告,统一组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等招聘环节。

  2.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办理入职手续,并负责日常管理。

  3.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管理人员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统一申领后,再按月向补贴对象发放补贴。

  (3)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1.属于深圳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毕业生、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单一学制内)。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程序:1.求职创业补贴由毕业生所在学校代为向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2.补贴对象原则上应于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的9月至10月期间向所在学校递交申请材料。毕业生所在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初核后,统一提交至学校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毕业生所在学校。

  4.毕业生所在学校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街道、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3.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其用工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5)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1.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不含职业、技工院校)。

  2.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在校期间参加目录内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或职业技能竞赛,并于毕业前取得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或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复审换证)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于获得相关证书后在毕业学年内(指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向学校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6)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补贴条件:1.本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2.相关单位为本校在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评价服务。

  3.学生参加评价后取得中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于学生获得相关证书后1年内,向学校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三)自主创业人员补贴

  (1)初创企业补贴

  补贴条件: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

  2.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补贴对象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2)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

  2.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须相应扣减)。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补贴对象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3个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续补贴每3个月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自动发放。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补贴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初创企业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2)自主创业人员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3)自主创业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场租补贴。

  补贴条件: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2.自主创业人员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3.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1.自主创业人员入驻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主办载体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但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按上述比例予以减免或优惠;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高于上述规定比例的,不再享受本项租金减免。

  2.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3.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4.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在第2、3点的基础上提高30%。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须相应扣减)。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补贴对象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3个月。补贴对象自首次补贴申请之日起每满3个月提出补贴申请。补贴每3月发放一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补贴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初创企业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2)自主创业人员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3)自主创业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初创企业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且招用人员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补贴对象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补贴按年度申报,首次申报以实际吸纳人数申报,后续年度申报按已净增加人数申报。

  (5)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条件:1.区级以上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以下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且协助创业者完成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1)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

  4)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

  5)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

  2.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满1年后的6个月内向孵化基地所在注册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四)家政企业相关补贴

  (1)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在本市登记注册,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居家服务、母婴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等家政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家政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

  2)具有健全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内部培训制度,日常培训记录完备;

  3)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中心联合惩戒系统“黑名单”。

  2.与招用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50%给予社保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每人累计最长可享受3年。同一人员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企业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备案有效期为1年。

  2.补贴对象在备案有效期内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续补贴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季度自动发放。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补贴对象在备案期满后未再次提交备案申请或提交备案申请但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相关补贴。

  (2)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在本市登记注册,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居家服务、母婴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等家政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家政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

  2)具有健全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内部培训制度,日常培训记录完备;

  3)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中心联合惩戒系统“黑名单”。

  2.与招用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家政服务企业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的。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标准给予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企业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备案有效期为1年。

  2.补贴对象应每年度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3)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

  2.招用人员为家政服务人员。

  3.相关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由单位出资为其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于每年度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五)吸纳就业补贴

  1)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2)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六)就业见习、灵活就业、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和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等补贴

  (1)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和港澳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2.见习人员未在见习单位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除外)。

  3.用人单位接收当期见习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

  4.用人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工伤保险。

  5.每周见习时间不超过40小时。

  6.见习岗位不属于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7.见习地点不包括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每人每月按2500元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就业见习补贴,其中见习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承担,余下部分由政府承担。

  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实施程序:1.拟开展就业见习的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见习单位备案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至少2名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实地等各种方式核查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见习岗位、见习工作计划等,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用人单位纳入见习单位库。

  2.拟参加就业见习的符合条件人员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提出就业见习申请,纳入见习人员库。

  3.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可登录业务系统或参加青年见习专场招聘会,查找岗位信息,自主对接。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推荐见习人员到见习单位洽谈面试,双向选择。

  4.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签订《见习协议书》,并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5.补贴对象可在见习活动每满3个月之日起20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也可在见习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岗位实地核查工作机制,每个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岗位核查工作。

  6.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7.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前,见习期未满即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以个人身份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

  3.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20小时的,在以下灵活就业岗位工作:为他人(直系亲属除外)提供保姆、家政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服务;从事餐饮服务;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的2/3给予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份最长可追溯6个月。补贴对象自首次提出补贴申请之日起每满3个月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灵活就业状况,并申请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3.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已正规就业;

  2)连续3个月未以个人身份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未申请补贴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

  (3)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条件:1.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

  2.处于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安排在我市就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向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3.补贴对象可在计划实施期间申请生活补助,也可于计划结束或计划提前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提出申请。

  (4)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

  补贴条件:1.参与深圳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港澳台青年实习计划并接收港澳台青年实习的用人单位。

  2.实习单位接收港澳台青年连续实习满1个月以上的。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在计划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实习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次性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七)服务类补贴项目

  (1)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条件: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功介绍新员工。

  2.介绍的新员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每人400元。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力资源机构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2)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有关主体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就业专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为重点用工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的就业专员服务。

  2.公益招聘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学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线上线下公益性招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免费对接服务。

  3.有组织劳务输出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在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的跨区域劳务输出服务。

  4.返乡返岗交通服务。交通运输企业为务工人员提供的返乡返岗专车、专列、专机等服务。

  5.就业失业监测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提供的专项就业失业监测服务。

  6.校内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由普通高等学校、有开设高级工班及以上技工院校设立的就业创业服务站,为学生提供的职业指导、技能培训、政策指引、活动组织等服务。

  7.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培训机构等开发的与创业行业、项目相结合的创业培训实训课程体系(包括培训内容、过程管理、师资管理、考核评价等一整套的技术标准),可按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购买,同一项目只能补助一次,每年开发项目数不超过4个。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和特色创业实训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共担,我市财政按30%比例承担。

  8.其他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的其他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服务承接主体。

  补助标准:国家、省、市已有规定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各级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

  实施程序: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服务的具体实施程序。未明确具体实施程序的项目,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办理。

  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就业扶贫基地奖补、创业项目资助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6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扶贫基地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7 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0号)和其他规定执行。

  二、其他事项

  (一)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首次享受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以及国家和省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涉及企业划型认定的,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其他未列明行业”规定执行。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三)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分公司可申请各项就业补贴,但不得申请各项创业补贴。

  (四)符合相关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同等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

  (五)以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条件的补贴项目,停缴或停缴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计发补贴。

  (六)本清单及其他就业补助资金政策文件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七)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附件:名词解释附件

  名词解释

  1.初创企业: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

  2.自主创业人员:指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者: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

  3.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且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

  4.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的界定,可参照本条解释。

  5.毕业N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N年的特定时间段。

  6.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可结合原国务院扶贫办贫困人口查询系统进行判断。

  7.劳务派遣单位:指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8.家政服务人员: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人员。

  9.社会组织: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已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等。

  10.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指街道、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具体参照《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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