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2021版)
深圳市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2021版)
为缓解职工因重大疾病导致的经济压力,切实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深圳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定《深圳市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参保对象
凡深圳市内16-60周岁在职职工,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的,均可参加本计划。
第二条参保条件
1.参保前未患有本计划第六条第1项所规定的前三十五种疾病(罕见重疾与普通重疾)的深圳在职职工。2.本计划必须集体参保。同一单位参保人数不得低于该单位全部职工人数的80%,职工人数少于1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第三条保障期和保费
1.本计划参保保费每份80元,每人最高可参保5份。
2.本计划保障期间为一年,自收到参保保费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续保情况下生效日期以收到保费后的次日零时与上一保单年度终止日的次日零时的较后者为准)。互助保障计划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
第四条参保资金
本计划的参保保费,按规定可从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个人交费等多个渠道筹集。
第五条参保要求
1.首次参保人须执行30天的免责期(指保障计划生效后第1天零时起至第30天二十四时止)。
2.保障期内,参保人只允许参保本计划一次,不得重复参保。
3.参保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选定相同份数参保。对已参加计划的单位,同一保障年度原则上不再新增人员。
4.参保单位应提供参加本计划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基本身份信息,参保人及所在单位应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若提供信息有误,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参保人及所在单位承担。第六条保障待遇
1.保障范围
本计划保障范围内共三十八种疾病,包括五种罕见重疾,三十种普通重疾以及三种一般轻症,具体如下:
罕见重疾:
(1)黏多糖贮积症(I型II型IVa型);
(2)戈谢病;
(3)糖原累积病(庞贝病);
(4)法布雷病;
(5)脊髓型肌萎缩;
普通重疾:
(6)恶性肿瘤——重度;
(7)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
(8)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9)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0)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11)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
(12)多个肢体缺失;
(13)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4)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15)严重慢性肝衰竭;
(16)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17)深度昏迷;
(18)双耳失聪;
(19)双目失明;
(20)瘫痪;
(21)心脏瓣膜手术;
(22)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23)严重脑损伤;
(24)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25)严重III度烧伤;
(26)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27)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8)语言能力丧失;
(29)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0)主动脉手术;
(31)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32)严重克罗恩病;
(33)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4)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
(35)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
一般轻症
(36)原位癌;
(37)特定肿瘤;
(38)恶性肿瘤--轻度。
2.保障权益
参保人因意外事故,或免责期后因非意外事故首次确诊本计划规定的三十八种疾病,本会根据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互助金。
(1)罕见重疾第(1)至第(5)种,每份互助金额6万元,最高互助金额30万元;
(2)普通重疾第(6)至第(35)种:每份互助金额3万元,最高互助金额15万元;
(3)一般轻症第(36)至第(38)种:每份互助金额0.5万元,最高互助金额2.5万元。
3.核定细则
(1)参保人因意外事故,或免责期后因非意外事故,经国家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规定的三十八种疾病的,可向本会办理重大疾病互助金申领手续。
(2)免责期内,参保人确诊本计划一般轻症的,本会不承担慰问金给付责任,同时轻症责任终止。但不影响罕见重疾及普通重疾保障责任继续有效。
(3)免责期后,参保人发生本计划一般轻症给付的,不影响罕见重疾及普通重疾的保障责任继续有效。
(4)免责期后,参保人确诊本计划第六条第(1)至第(35)种疾病中一种以上的,以确诊疾病中保额较高的一种给付互助金,互助金给付后,本计划保障责任全部终止。
(5)免责期内,参保人确诊本计划第(1)至第(35)种疾病的,按照保障份数,本会将给予慰问金1000元/份,慰问金领取后,本计划保障责任全部终止。
第七条续保
1.本计划参保人在保障期满前办理完续保手续的,无需执行3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后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3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增加参保份数的,新增部分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30天的免责期。
2.上一保障年度发生任意一种轻症不影响下一保障年度续保,但对已发生的轻症,续保后本会不再承担轻症类保障责任。
第八条除外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将不承担给付互助金的责任:
1.参保人在参保前曾患或已患本计划所指的三十八种疾病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者(曾患或已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三种轻症的,轻症责任除外,但不影响普通重疾和罕见重疾的互助金申领);
2.参保人于免责期内确诊本计划所指的三十八种疾病者;
3.参保人在首次参保或续保时超过60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符合保障对象的职工除外);
4.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瞒、作弊行为;
5.参保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核辐射所致本计划所指的三十八种疾病;
6.参保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参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8.参保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参保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事故的(本计划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10.医疗误诊: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参保人人身损害的事故;
11.发现有以上第 1~9项情况者,保障责任自行终止。第九条互助金受领人
1.本计划互助金由参保人本人申领。
2.参保人身故的由法定继承人申领。第十条申领材料
1.申领互助金须提供的材料:
(1)经参保单位盖章的《互助金申请表》;
(2)参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参保人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4)参保人同意本会前往其所治疗医院查阅及复印病案的委托书;
(5)国家认定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案首页、入院记录(住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血液检验等首次确诊疾病的检查检验报告单(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务科或病案室印章)。
(6)参保人身故的,参保人亲属(法定继承人)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及其与参保人的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与受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给付或受益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7)确认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2.本会收到参保人手续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在9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对于符合给付条件的,给付互助金。对于不符合给付条件的,由本会出具拒付通知书。
第十一条疾病定义
1.黏多糖病贮积症(I型II型IVa型)
黏多糖病贮积症是由于组织细胞内溶酶体酶如1-艾杜糖苷酸酶、硫酸脂酶、N-乙酰-D-氨基葡糖苷酶、α-N-乙酰转移酶、β-半乳糖苷酶等缺陷造成黏多糖降解不全,并在溶酶体内堆聚,尿不完全代谢产物排出增加,导致软骨、结缔组织、心脏、中枢神经等功能障碍,是一组溶酶体累积病,是由于溶酶体水解酶缺陷,造成酸性黏多糖(葡糖氨基聚糖)降解受阻,黏多糖在体内积聚而引起一系列临床症状。
2.戈谢病(Gauchers disease,GD)
戈谢病是溶酶体贮积病(lysosomal storage disease,LSD)中最常见的一种,为常染色体隐性遗传,戈谢病为常染色体隐性遗传,致病基因位于1号染色体。即位于染色体1q21的GBA基因点突变,GBA基因可见到错义突变、剪接突变、转移突变、基因缺失、基因与假基因融合等,导致葡糖脑苷脂酶的催化功能和稳定性下降,使大量的葡糖脑苷脂在肝、脾、骨骼、肺和脑组织的单核-巨噬细胞中蓄积,形成典型的戈谢细胞的疾病。
3.糖原累积病(庞贝病)
糖原累积病是一类由于先天性酶缺陷所造成的糖原代谢障碍疾病,多数属常染色体隐性遗传导致。糖原合成和分解代谢中所必需的各种酶至少有8种,由于这些酶缺陷所造成的临床疾病有12型,其中Ⅰ、Ⅲ、Ⅳ、Ⅵ、Ⅸ型以肝脏病变为主;Ⅱ、Ⅴ、Ⅶ型以肌肉组织受损为主。这类疾病有一个共同的生化特征,即是糖原贮存异常,绝大多数是糖原在肝脏、肌肉、肾脏等组织中贮积量增加导致肝脏、肌肉、肾脏病变的一种疾病。本计划中保障的糖原累计病为其中Ⅰ、Ⅲ、Ⅳ、Ⅵ、Ⅸ型;其他类型不属于本计划保障范围。
4.法布雷病(Fabry)
法布雷病是一种溶酶体贮积病(ICD-10-E)。由于编码α-半乳糖苷酶(α-galactosidase,α-GAL)的基因突变,患者体内缺乏α-半乳糖苷酶,使得一些脂质,特别是三己糖基神经酰胺(GL3)无法被代谢,而堆积在溶酶体内,导致各种临床症状。
5.脊髓型肌萎缩
脊髓性肌萎缩症(SMA),是一类由脊髓前角运动神经元变性导致肌无力、肌萎缩的疾病。属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临床并不少见。本病临床表现差异较大,根据患者起病年龄和临床病程,将SMA由重到轻分为4型。共同特点是脊髓前角细胞变性,临床表现为进行性、对称性,肢体近端为主的广泛性弛缓性麻痹与肌萎缩;本病临床表现差异较大,根据患者起病年龄和临床病程,将SMA由重到轻分为4型,本计划只保障1型和2型两种:
1型:也称Werdnig-Hoffman病,即婴儿型,约占全部SMA病例的45%。患儿出生后6个月内起病,出现迅速发展的进行性、对称性四肢无力,最大运动能力不能达到独坐。肌无力以近端为著,由于显著肌张力低下,平躺时下肢呈“蛙腿”样姿势。患儿表情及眼球运动正常,舌肌束颤,口咽部肌群无力导致哭声低弱、吸吮无力、咽反射减弱,易发生误吸。由于肋间肌受累比膈肌更重,导致矛盾呼吸,胸廓呈现特征性“钟形”畸形。呼吸肌无力突出,多数患儿在2岁内死于呼吸衰竭。
2型:也称Dubowitz病,即中间型,约占30%~40%。患者多在生后6~18个月起病,进展较1型慢,最大运动能力可达到独坐,但独坐年龄可能落后于正常同龄儿,不能独站或独走。肌无力以近端为著,下肢重于上肢,面肌及眼外肌不受累,舌肌萎缩伴肌束颤,四肢腱反射消失,肢体远端可观察到肌束颤。随着病程进展,出现吞咽困难、咳嗽无力、呼吸功能不全、脊柱侧弯、关节挛缩等合并症。部分患儿在儿童期丧失独坐能力。尽管寿命缩短,但多数可以活到成年期。
6.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7.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8.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10.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1.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12.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13.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4.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必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15.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6.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7.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由于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8.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9.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20.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肌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
21.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2.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能力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23.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4.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5.严重III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6.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27.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8.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9.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30.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1.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32.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33.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34.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
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1项条件: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局部性硬皮病(如:带状硬皮病、硬斑病);
嗜酸性粒细胞性筋膜炎;
CREST综合征。
35.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
本保障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在下列5项情况中出现最少3项:
①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以上关节;
②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③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0.5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
④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⑤抗核抗体阳性、或抗dsDNA阳性,或抗Smith抗体阳性。
(2)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本会认可的医院的风湿科或免疫系统专科医生确定。
36.原位癌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参保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37.特定肿瘤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下列特定肿瘤疾病,且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并实施了特定肿瘤切除术。
特定肿瘤如下: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血管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第十二条其它事项
1.参保人自确诊本计划保障范围内疾病之日起,应在两年内向互助会申请领取互助金。
2.为维护参保人权益,本计划将随国家相关政策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3.保障期满后,无论参保人是否领取互助金,所交纳保费不再返还。
4.本计划自2021年6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