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属团体医疗保险投保指南(一年期)
深圳专属团体医疗保险参保须知(一年期)
一、参保对象:
参保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体健康条件、已参加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出资人需为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二、出资人与被保险人关系限于:
本人、父母、子女、配偶。
三、参保年龄:
无年龄限制。
四、保险费:
365元/年
五、保险期限:
深圳专属团体医疗保险的保险期为1年,具体生效日期以电子凭证载明为准。本保险有效期届满后,保险公司承诺保证续保,新成立的保险合同期限为1年,保证续保次数最多不超过二次。但若您下一年度未继续在本保险公司参保,则您的保证续保权益中断。本产品不进行自动续保。
六、犹豫期:
自首次承保之日起15天内(含)为犹豫期,若保险尚未生效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犹豫期后退保,您将承担一定的损失。
七、投保份数:
每位被保险人最多可投保本保险壹份,多投部分不能叠加享受本保险待遇。被保险人在任一期间不能同时参加深圳专属团体医疗保险和深圳专属长期团体医疗保险,不能同时享受深圳专属团体医疗保险和深圳专属长期团体医疗保险的保险待遇。
八、保证续保:
(一)保证续保期间
如果您首次投保本保险,自首次投保本保险的合同生效日起,每3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如果您非连续投保本保险,则自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合同生效日起,每3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您要继续享有本产品提供的保障,您需要按当时的费率申请重新投保,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自重新投保本保险的合同生效日起,每3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二)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的权利
1.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相应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不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历史理赔情况而拒绝您的续保申请;
2.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的保证续保权不因深圳专属团体医疗保险的统一停售而终止。
(三)保证续保权终止
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您失去保证续保权:
1.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申请解除本合同;
3.您在本合同约定的续保缴费宽限期届满之前,仍未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费率和方式缴纳续保保险费。
(四)续保缴费宽限期
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最后一个保险期间除外)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您在宽限期届满之前缴纳约定的续保保险费的,续保的新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您在宽限期届满之前仍未缴纳约定的续保保险费的,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时即终止。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九、重新参保及等待期:
在本产品未停售的情形下,您可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前60日内提出重新参保申请。同时,出资人及被保险人应符合本须知【产品说明】中第二点、第三点、第四点的要求并缴纳保险费,新的保险合同方可成立并生效。只有新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为上一年度保险合同期满次日零时方可享受免除等待期的待遇,否则新保险合同仍需要重新计算等待期(30日)。若本产品停售,保险公司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参保申请。
十、交费方式:
趸缴
十一、受益人:
法定继承人。
十二、健康告知: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三)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率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请您确认被保险人目前或曾经是否患有下列任一疾病:
1.肿瘤:恶性肿瘤、白血病、淋巴瘤
2.肾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多囊肾、肾功能不全
3.肝病:慢性肝炎、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4.心脏病:冠心病、心肌梗死、心绞痛、肺源性心脏病、心脏瓣膜病、心房/心室扑动或颤动、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先天性心脏病
5.脑疾病: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管畸形或脑血管瘤、癫痫、帕金森病
6.高血压:3级高血压(未服药时,收缩压≥ 180mmHg 和(或)舒张压≥110mmHg)
7.肺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
8.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指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型糖尿病)或2型糖尿病,且伴有局部并发症(含心脏、肾脏、脑血管、视网膜、周围血管病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