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属团体医疗险一年期购买续保规定

  深圳专属团体医疗险一年期购买续保规定

  (一)保证续保期间

  如果您首次投保本保险,自首次投保本保险的合同生效日起,每3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如果您非连续投保本保险,则自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合同生效日起,每3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您要继续享有本产品提供的保障,您需要按当时的费率申请重新投保,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自重新投保本保险的合同生效日起,每3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二)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的权利

  1.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相应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不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历史理赔情况而拒绝您的续保申请;

  2.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的保证续保权不因深圳专属团体医疗保险的统一停售而终止。

  (三)保证续保权终止

  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您失去保证续保权:

  1.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申请解除本合同;

  3.您在本合同约定的续保缴费宽限期届满之前,仍未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费率和方式缴纳续保保险费。

  (四)续保缴费宽限期

  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最后一个保险期间除外)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您在宽限期届满之前缴纳约定的续保保险费的,续保的新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您在宽限期届满之前仍未缴纳约定的续保保险费的,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时即终止。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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