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区境外输入物品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

  为有效防止新冠病毒通过境外输入物品传入我区,科学精准分级分类抓好疫情防控工作,规范指导境外输入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广东省进口货物从业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深圳市境外输入物品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按照“人、物、环境”同防原则,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区境外输入物品的全流程疫情防控,包括但不限于通关、运输、装卸、贮存、加工及销售等各环节。

  二、分类实施防控

  (一)重点入境渠道防控

  1.由香港通过陆路进入我区的货物疫情防控工作参照《深圳市跨境货车司机全流程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深交〔2022〕39 号)执行。作业点经营单位要为跨境货车设置专用停车作业区,按照“一车次一作业一消毒”原则,对境外输入物品先消毒再作业,严格落实纳管人员定期核酸检测制度,对接触跨境货车司机和境外输入物品的工作人员实施名单管理,为工作人员设定污染区、半污染区(更衣区)和清洁区。

  2.国际邮快件疫情防控工作参照《深圳市入境邮件快件疫情防控指引(第一版)》(深邮管函〔2022〕1号)执行。邮政快递企业要在入境查验、集中分拨处理、市内运输、末端投递、收件人接收等环节严格落实预防性消毒,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好投递环节风险提示。长期大量接收入境邮快件的企业要建立专门工作机制,指定专职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在专门场所接收、开拆入境邮件快件。

  3.入境人员携带入境的个人自用物品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广东省新冠肺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健康管理及风险防控工作指引》(粤防疫指办函〔2021〕338号)执行。隔离登记结束后,隔离点接待人员要严格落实“一客一手消”“一物一手消”要求,对直接接触旅客的物品或相关检查工具以及暂存物品进行全面消毒,并做好隔离对象个人携带入境自用物品消毒提醒工作。

  (二)重点入境产品防控

  1.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参照《深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进口冷链食品全覆盖全链条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深防疫指办〔2021〕4号)执行。冻品集中监管仓和全市各冷库经营主体必须指定一名冷库安全员,必须督促从业人员进行粤康码扫码及每周核酸检测,必须设立人员健康监测、物品检测消毒、环境监测消毒三本台账,并分别登记核实,必须确保进口货物入库前每件(独立包装)已经消毒,必须督促人员配置“两套衣服”做好个人防护,必须对作业区实行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三区”管理,必须查验供货商(委托方)资质且对贮存货物索证索票,必须在进口冷链食品出入库两日内通过“冷库通”填报出入库信息”,必须及时对搬运工用具进行清洁消毒,必须配合做好阳性产品处置。

  2.进口冷藏水果疫情防控工作参照《市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藏水果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执行。有关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消毒。其中进口冷藏水果首次开箱消毒作业点作为防控重点环节,应对消毒作业区、办公区等区域进行围合管理,由有资质的消毒企业对进口冷藏水果外包装进行消毒,严格落实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和健康管理。

  3.汽车零部件、危化品、生物试剂、牙模、咖啡机机芯等涉疫高风险境外输入产品企业,以及接收不锈钢、塑料、玻璃、纸张等表面新冠病毒存活时间较长、传染风险较高产品的企业除根据本指引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之外,还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从严管理。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按照“双固定、一监控,一台账”(固定场所作业,固定重点岗位人员,摄像头监控,一套台账)原则,进行境外入境物品作业处理。

  1.“双固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在相对独立的区域设置固定场所(有明显标识)对境外输入物品进行装卸、贮存、拆封等,并加强对该区域的消毒工作;重点岗位人员是指从事装卸、搬运、仓储、拆封以及长期接触境外输入物品的人员,要保持重点岗位人员相对固定,加强岗前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2.“一监控”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固定场所设置摄像头,实时监控在固定场所作业的重点岗位人员作业及个人防护情况,并实现录像可查。

  3.“一台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一套台账”,制定境外输入物品流向台账,做好进货查验记录、投料记录、出厂销售记录和流向记录,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针对装卸、搬运、仓储、拆封等直接接触境外输入物品环节的人员,建立重点岗位名单,跟踪重点岗位人员个人健康状况。

  (二)按照“谁的货物谁负责,谁作业谁组织消毒”原则,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载物集装箱(含箱式货车)和境外输入物品在掏箱卸货作业时、生产使用时实施预防性消毒,对入境空集装箱在装运货物、清理维修作业时实施预防性消毒。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防疫要求将依法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境外输入物品全流程管控措施

  (一)口岸通关过程管控。

  1.货主或其代理企业应如实申报境外输入货物物品相关信息。货物进口企业、海关查验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海关部门指导做好口岸环节被抽中的境外输入货物物品的预防性消毒工作。

  2.企业申请在口岸区域开展进口集装箱拆箱入库或提离货物手续的,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组织对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

  3.航空货物由货主或委托装卸货作业单位实施预防性消毒。未在口岸环节消毒的进口集装箱货物按规定放行后,在后续环节卸货时予以消毒。

  (二)中转运输过程管控。

  1.境外输入物品在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时,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应组织对境外输入物品实施预防性消毒。

  2.境外输入物品运输过程中,承运企业不得开箱,在国内运输段,物流企业要在交通运输部门指导下落实运输车辆船舶等装载运输装备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三)装卸储运过程管控。

  1.境外输入物品货物运输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尽可能将境外输入物品与其他货物分开。不能分开时,应当对该境外输入物品和相关联的其他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

  2.装卸和运输境外输入物品的人员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随意打开包装直接接触货物。

  3.境外输入物品在仓库倒箱过车、入库存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入库查验,严格检查境外输入物品报关手续、检验检疫证明、产地来源及规格数量、进销货台账和消毒记录,检查货物外观及包装完好性及数量等。

  4.发现包装破损的境外输入物品时,属于高风险品类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第一时间设置隔离区域避免人员近距离接触,并及时联系第三方监测机构完成现场核酸检测和采样。发现核酸阳性样品请疾控部门复核,核酸检测阴性的,进行预防性消毒后方可入库。

  5.仓库应当做好境外输入物品的出入库记录,相关出入库查验资料和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四)生产加工过程管控。

  1.境外输入物品加工过程要强化货物、包装及原材料的消毒、检疫。条件允许的,可适当延长静置存放时间。

  2.生产经营单位应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境外输入物品的内包装及其内容物,按每批次进行核酸检测抽样采样,经预防性消毒后再进行生产加工。对于打开包装后保质期较短或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的货物,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当地疾控部门的指导下强化接触人员的个人防护。

  3.境外输入物品应在固定场所进行装卸、贮存、拆封等作业。作业期间,非重点岗位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固定场所。每次作业完成后,均需对该场所进行清洗和消毒。

  4.生产加工前、加工后使用的器具应当分开放置并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每班次应当在生产加工完成后,对使用过的所有设备和器具进行有效的清洗和消毒。

  (五)销售经营过程管控。

  1.境外输入物品直接在市场销售的,销售经营单位应向分销商了解相关物品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的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防止不符合要求的境外输入物品进入市场。

  2.对需打开外包装销售的境外输入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内包装及其内容物进行核酸检测,抽样数量按属地货物核酸检测有关规定执行,核酸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条件允许时鼓励对内包装进行预防性消毒。

  五、从业人员管控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新冠病毒防控要求,调整和更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制定新冠疫情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处置和报告疫情情况,有效预防新冠病毒的传播。

  (一)一般要求。

  1.新上岗员工健康登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上岗员工做好28日内行程及健康状况登记,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掌握员工流动及健康情况。对有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员工应当按属地要求进行管理。鼓励新员工上岗前自愿接受核酸检测。员工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当立即主动报告,并及时就医。

  2.员工日常健康监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人员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建立全体员工健康状况台账和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在境外输入物品生产经营区域入口设置测温点,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实行“绿码”上岗制。有条件的单位,可参照7天1检周期组织一线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

  3.外来人员登记与管理。外来人员非必要不得进入生产经营区域,确需进入的,需询问其所在单位、健康状况、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落实登记、测温等措施并按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如佩戴口罩等),方可允许其进入。对有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外来人员应当按属地要求进行管理。车辆进出时,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和司机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接触。

  4.个人防护一般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发充足的、符合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废弃个人防护用品收集设施以及工作服洗消设施。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应当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和着工作服上岗,应当保持工作服干净整洁,定期清洗,必要时消毒,不可将工作服带出工作场所。在未戴手套以及更换手套间隙时洗手,避免防护用品二次污染。

  (2)注意个人卫生。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不随地吐痰,擤鼻涕时注意卫生。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口、眼、鼻。

  (3)加强手卫生。在处理境外输入物品后,或双手触碰过货架、扶手等公共货物后,要及时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洗手,或用快干型手消毒剂消毒对手进行消毒。

  5.从业人员返岗。根据生产经营区域上岗人员登记和健康档案,及时追踪健康异常、身体不适、疑似或者感染新冠病毒员工的治疗和康复状况,在其康复后科学评定是否符合返岗条件。

  6.加强防控知识宣传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引导从业人员掌握新冠肺炎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加强自我防护意识。要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组织对本单位重点岗位人员正确穿戴防护用品进行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关键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二)重点岗位人员健康管理和防护要求。

  除做好个人防护一般要求外,重点岗位一线从业人员还应当做好以下个人防护工作:

  1.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实施全名单管理。纳入名单管理的从业人员应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未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满14天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符合第三针加强针接种条件的,按照自愿主动原则“应接尽接”。

  2.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应将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纳入应检尽检的免费检测范围。在岗期间,各相关经营单位应组织督促纳管人员实施核酸检测3天2检。工作人员若要离岗,需满足脱离岗位14天且核酸检测3天2检(两次采样时间间隔24小时以上),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才可离岗。

  3.重点岗位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穿戴KN95/N95口罩、一次性医用橡胶或丁腈手套、一次性条形帽、护目镜/防护面屏,在不影响作业安全的情况下,穿戴一次性鞋套和隔离衣,避免货物表面频繁接触体表、手触摸口眼鼻。如果作业过程中手套、口罩弄湿、弄脏或破损,应当立即更换,作业完毕后应当立即洗手洗脸。

  4.在境外输入物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员工之间应当保持至少1米的安全距离,采取只在生产线一侧设置工作台、错位生产或者在生产线中间装配挡板等方式,防止员工出现面对面的情况;严格限制员工数量,排除一切非必要人员;将员工分成工作组或团队,同时减少工作组之间的交流和相互影响。

  六、设施与环境消毒要求

  消毒剂的使用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执行。

  (一)运输工具。

  司机在传输、递交配送文件前应当洗手或消毒,文件最好置于一次性容器和包装材料中。对于重复使用的容器,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应当确保运输车辆、搬运工具及容器内部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无污染,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车辆运载一批境外输入物品之前和之后,均要对车内人员频繁接触的方向盘、车门把手、按键、推车扶手、移动设备等有可能被病毒污染的表面及车厢内外及时进行彻底消毒。

  (二)贮存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周对仓库内部环境、货架等进行清洁消毒。每班次作业完成后,对作业工具实施消毒。

  (三)生产加工场所。

  1.普通厂区优先选择自然通风,如条件不具备可辅以机械通风。密闭厂区应当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和空调系统供风安全。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消毒,确保运行清洁安全。应当有完善的下水道,并保持畅通。

  2.增加对原料加工处理各环节生产车间环境、储存仓库等高风险区域的消毒频次,每班次工作结束时需对环境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特别应当加强对生产加工过程中人员频繁接触的各种操作台面、接触部位(如门把手、开关、器具把手、电话等)、人员密集环境的清洁和消毒。

  (四)销售经营场所。

  1.经营单位对人员频繁接触的各种表面、把手(如门把手、冷藏设备把手、盛放器具把手、推车把手等)、按钮(如计算器、电子称量器具按钮等)等应当定时清洁并消毒。

  2.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境外输入物品加工工具清洁卫生。每次使用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备用。每天进行一次全面消毒。

  3.经营单位每天经营完毕后,应当对经营区域进行全面消毒。地面和可能被污染的墙壁等表面可用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擦拭消毒。拖布和抹布等保洁用品应当专区专用,避免交叉感染,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处理。

  4.提醒告知。经营单位应在境外输入物品零售区域(商店、卖场、超市)广播、张贴告示,提醒顾客注意保持距离,并注意及时清洁双手。

  5.配备洗手消毒设施。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工作场所洗手设施运行正常,或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七、应急处置

  (一)核酸检测阳性样品的应急处置。

  一旦接到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样品的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应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根据当地要求及时对相关货物进行临时封存、无害化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对可能接触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在处理相关货物时应当避免运输过程溢洒或泄漏,参与货物清运工作的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

  区卫生健康局应组织对涉疫境外输入物品样品进行溯源调查,加强涉事境外输入物品追溯管理,最大限度控制疫情传播风险。

  (二)出现健康状况异常人员的应急处置。

  境外输入物品生产经营相关区域一旦发现确诊病例或疑似新冠肺炎的异常状况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并对该人员作业和出现的区域及其加工的境外输入物品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如有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同时对其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区域,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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