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重大疾病保险保障待遇一览

  深圳重大疾病保险保障待遇

  参加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重疾险”)的参保人按照《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享受以下两项待遇:

  待遇一: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

  待遇二: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患重特大疾病的参保人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已办理转诊、备案的市外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其中在市外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按不高于本市供应价格的标准,由承办机构按上述比例支付。

  以下情形重疾险不予支付:

  ①不符合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时间段的部分;

  ②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或医疗救助金支付过的部分;

  ③未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市内、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相应增加的个人自付部分;

  ④未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市外医疗机构和药店购买《药品目录》内药品;

  ⑤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或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因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金额需个人承担的部分;

  ⑥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减半支付后相应增加的个人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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