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实施细则
宝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深圳市促进特殊教育公平融合发展行动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宝安区行政区域内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普通学校”)开展的随班就读工作。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随班就读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随班就读是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与普通学生共同就读、平等接受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帮助残疾儿童少年更好适应、融入和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融合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在普通学校开展随班就读工作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普及和发展全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市特殊教育相关工作安排,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普通教育管理体系,成立随班就读工作领导小组,整体规划全区随班就读工作。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以下简称“区资源中心”)受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全区随班就读工作的落实。各学区(街道)分资源中心应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常规工作体系,成立以学区相关负责人、学区巡回指导教师、随班就读学校分管领导和资源教师为主的学区随班就读工作小组。普通学校应建立学校随班就读工作领导小组,推动学校随班就读具体工作。建立起以区资源中心为骨干,各学区(街道)分资源中心为枢纽,普通学校为主阵地的“区-学区-学校”的融合教育三级管理体系,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
第二章 对象、认定与入学安置
第五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象,指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
第六条每年9月,普通学校应将随班就读学生名单报区资源中心备案。除在入学时认定为随班就读的学生外,其他年级需要申请随班就读的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期结束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区资源中心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科学评估确认。
第七条随班就读对象的认定(或撤销)遵循自愿原则,由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区资源中心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全面科学评估后确认。随班就读对象的认定(或撤销)工作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间进行,由区资源中心组织开展,学生从新学年开始获得或撤销随班就读认定。
第八条 每年招生入学工作结束前,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区资源中心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入学安置有争议的残疾儿童少年依据有关标准对其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规范评估,将适宜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妥善安置到普通学校就读,落实应随尽随。
第九条普通学校应当依法依规接收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不得歧视或变相歧视随班就读学生。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与普通儿童相同。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的,其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普通学校应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的将其编班至普通班级,原则上每班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普通学校开设特教班的,原则上每班不超过9人。
第十一条在星光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后,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可申请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难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监护人可以申请将其转入星光学校或者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普通学校就读。任何学校不得无故拒绝残疾儿童少年的转介安置。
第十二条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与学校就入学、转学、复学安排发生争议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残疾儿童少年及其监护人意愿以及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建议等因素,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转学、复学等作出最终安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普通学校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五育并举”,遵循“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随班就读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特殊需求,注重随班就读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着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普通学校应积极推进无障碍校园环境建设,最大限度创设有利于随班就读学生融合发展的校园文化环境,促进随班就读学生与普通学生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严禁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积极倡导尊重生命、包容接纳、平等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校风班风,树立生命多样化观念和融合发展理念,形成鲜明的学校办学特色。随班就读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加大对随班就读学生的关爱帮扶力度,建立学生之间的同伴互助制度。
第十五条普通学校应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常规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统一教材要求,遵循随班就读学生的身心特点和学习规律,合理调整课程教学内容,不断提高对随班就读学生教育的适宜性和有效性。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参照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及教材增加特殊课程,参照使用审定后的特殊教育学校教材,为随班就读学生提供必要的教具、学具和辅具服务。招收随班就读学生5人以上的普通学校应当按规范建设资源教室。
第十六条普通学校要重视随班就读学生学习必要的文化知识,注重开发潜能、补偿缺陷,特别要加强公共安全教育、生活适应教育、劳动技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体育艺术教育,帮助随班就读学生提高自主生活质量和劳动能力,培养正确的生活、劳动观念和基本的职业素养,为适应社会生活及就业创业奠定基础。
第十七条普通学校要按照因材施教和“一人一案”的原则,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随班就读学生的个别化教育计划研讨会,为随班就读学生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并根据学生的特点整体设计随班就读期间的课程(康复训练)内容、实施途径与方式,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活动,保证每个随班就读学生在普通班级的常规教育教学活动,并结合随班就读学生的需求,保证每个随班就读学生每周享有不少于3课时的个别辅导和训练。
第十八条普通学校制定随班就读学生的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由班主任协助资源教师收集、整理随班就读学生的基本资料(残疾评估状况,学业水平评估结果,发展水平评估结果,社会适应能力评估结果,家庭教育状况,学习支持需要条件等);
(二)由学校随班就读工作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中层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资源教师、校医等人员组成)、学区巡回指导教师、学生监护人等相关人员共同研讨,科学分析诊断确定其教育需求;
(三)制定出阶段性教育目标(可分为学年目标和学段目标)及达成目标的具体措施,明确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估方法;
(四)个别化教育计划原则上每学期制定一次,由普通学校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个别化教育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调整或修订。
第十九条班主任、任课教师及资源教师应处理好普通学生和随班就读学生的关系,加强对随班就读学生的个别辅导。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目标设置、教学内容安排、教学方法选择和教学评价等方面,应充分考虑随班就读学生的学习需要和发展需求。在教学中,教师要安排好随班就读学生与普通学生的交流互动,创设有利于随班就读学生和普通学生共同学习成长的良好教育环境。鼓励各地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5G、虚拟现实等现代教育技术,推进教育信息化与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创新应用,提升育人质量。
第二十条普通学校应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特点,建立科学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教育评价制度和基于个别化教育的多元评价体系,健全符合随班就读学生实际的评价办法,改进随班就读学生的评价方式,将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科学知识以及生活技能掌握情况作为基本评价内容,突出对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心理生理矫正补偿和劳动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评价,避免单纯以学科知识作为唯一的评价标准。区资源中心应为普通学校做好随班就读学生多元化评价提供专业支持。
第二十一条普通学校应按规定将随班就读学生相关信息录入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学籍档案。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学校要将随班就读学生作为控辍保学联保联检机制重点工作对象,利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监测。
第二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学生不予留级。随班就读学生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按照素质评价有关规定发给毕业证书。对于有继续升学意愿的随班就读学生,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为随班就读学生升学或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普通学校应为随班就读学生建立个人档案,包括个人和家庭情况、残疾鉴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学业情况、考核评估、成长记录等材料,并加强随班就读学生档案管理,做到专人专柜保存,在学生升学、转学时做好有关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毕业时应上交区资源中心统一保管。区资源中心应对全区所有随班就读学生的档案进行跟踪管理。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注意保护随班就读学生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公开其个人相关资料或信息。
第四章 教师队伍及培训
第二十四条普通学校要选派具有一定特殊教育素养、更加富有仁爱之心和责任心的优秀教师担任随班就读学生班级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特殊教育资源教师和学区巡回指导教师应由特殊教育专业毕业或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较丰富特殊教育教学和康复训练经验的优秀教师担任。
第二十五条区资源中心统筹使用全区公办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学生核定的资源教师编制,统一招聘、培训和管理。招收随班就读学生5人以上的普通学校可向区资源中心申请配备专职资源教师;区资源中心根据每学年普通学校上报的随班就读学生人数和随班就读工作实际配备资源教师,并根据不同随班就读学生需求,灵活派遣特殊教育教师、作业治疗师、言语治疗师、物理治疗师、行为矫正师等专业教师,建立健全动态、灵活、精准的随班就读资源教师调整机制。
第二十六条区教育科学研究院应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的校长、教师全员培训,将融合教育纳入普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所有随班就读资源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区指导中心”)组织开展普通学校校长、随班就读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业务及融合教育相关培训。区资源中心组织开展资源教师、学区巡回指导教师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的特点,在职称评聘体系中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实行分类评价。区资源中心应制定资源教师管理制度,做好资源教师的工资福利、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绩效奖励等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落实资源教师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承担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任务的普通学校应建立随班就读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考核制度,对直接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和绩效奖励等给予适当倾斜;协同区资源中心做好资源教师的年度考核工作,提出评定等次意见,并就其工作期间的德能勤绩作出书面鉴定。普通学校应落实资源教师的专人专用、定岗定责,不得安排与随班就读无关的工作。资源教师在普通学校工作期间,应接受区资源中心和普通学校的双重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普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普通学校的管理和领导。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纳入全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整体规划,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随班就读工作。
第二十九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大对随班就读工作的支持力度,将随班就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随班就读工作专职人员、师资培训、资源配置及有关活动等所需经费,确保随班就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学生、送教上门学生涉及的生均公用经费,均按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拨付。普通学校应设立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随班就读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督导工作,促进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其职能,健全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机制及随班就读学生认定机制,完善教育评估安置制度。
第三十一条区指导中心应做好与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对接工作,协助完成随班就读工作相关政策文件的制定;组织开展随班就读专题教科研活动,通过课题研究、公开课或优质课评选、优秀成果培育推广、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支持随班就读教师专业发展;定期组织开展普通学校校长、随班就读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业务及融合教育相关培训;督导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情况、随班就读学生发展情况,做好全区随班就读学校、随班就读教师、随班就读学生的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星光学校要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的专业优势,将成功的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康复训练经验向普通学校辐射,提供教育教学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帮助普通学校提高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普通学校要建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中层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资源教师、校医等人员组成的随班就读工作小组,建立健全随班就读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学生个别化教育计划;组织开展教师培训和教科研工作,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全面构建家校协同育人机制,加强与随班就读学生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家委会作用,积极争取普通学生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育儿观念,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注重发挥康复、医学、特殊教育等专业人员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合力,共同为残疾儿童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招收随班就读学生5人以上的普通学校,应建立资源教室,申请配备资源教师,为学生购置或配备特殊需要的教材、学具和辅助用具等。
第三十四条区资源中心派出巡回指导教师至学区(街道)分资源中心,定期深入各随班就读学校,对随班就读学生教育情况、课程安排、教育教学管理、学生评价内容与方式、教育资源的配置等工作进行巡回指导,针对教育评估结果及时给予随班就读教师教学指导意见,对学生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资源教室课程与教学等工作给予专业支持。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传播媒介,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对随班就读工作的认识,为随班就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督导与评估
第三十六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专项督导评估机制,成立随班就读工作专项督导评估领导小组,不断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督导力度。随班就读工作专项督导每年一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由区指导中心组织开展,区资源中心协助。
第三十七条区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情况、随班就读学生发展情况的督导评估,制定、完善随班就读工作专项督导指标,并按要求将督导结果纳入到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年度综合考评和校长个人的年度考评。区资源中心应协助区指导中心做好全区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师、随班就读学生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部门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随班就读相关管理制度,并及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区资源中心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解释权归宝安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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