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二版)

  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部署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各地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行为,有效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和警惕性,特制定本工作规范指引。

  一、零售药店的规范要求

  (一)常态化防控期间。

  1.零售药店应当对进店顾客开展“三查验”(全程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体温和健康码正常者方可进入。销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药品无需实名登记报告。

  2.零售药店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目录》、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名单、社区“三人小组”联系方式等疫情防控告示,商超内的药店还应当张贴商超管理机构联系方式,所有防控告示应当保持完好无损且不被遮挡。

  (二)出现本土疫情后。

  1.出现本土疫情辖区(县、市、区一级,东莞市、中山市为镇、街一级,以下简称“辖区”)内零售药店应当立即启动自动响应和购买《目录》药品人员实名登记报告机制,对进店顾客开展“三查验”(全程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零售药店不得向体温≥37.3℃或健康码为“黄码”“红码”顾客销售药品,应当指引有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购药顾客前往附近医疗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就诊,并填写《指引新冠肺炎相关症状购药人员就诊记录》,指引“黄码”顾客到就近核酸检测点采样。发现“红码”顾客应当立即报告属地防控指挥办(社区“三人小组”),做好记录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区划定及管控方案,出现本土疫情辖区内的零售药店进行分级管控。中、高风险区域内零售药店应当暂停销售《目录》药品,直至解除风险管理;如病情需要必须服用《目录》药品,请按照属地防控指挥办的规范要求用药或者指引前往医疗机构就诊。低风险区域内零售药店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做好购买《目录》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老年人、视力听力残障人士、没有智能手机等无法使用扫码的特殊人群,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协助登记,并同时登记同住人员联系方式;零售药店应当指引购买《目录》药品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并填写《指引购买〈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人员开展核酸检测记录》,必要时指引顾客先开展一次抗原检测。

  3.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不得向中、高风险区域销售配送《目录》药品。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销售《目录》药品,应当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销售,查验并确保购药人员的身份证件、电话号码、居住地址、健康码、体温、可疑症状等信息真实有效,留存查验证明,不得通过网络销售方式为发热人员代购《目录》药品;无法确保以上措施落实到位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目录》药品。

  二、各地防控指挥办的规范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专项整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层层加码”问题的部署要求,各地防控指挥办要统筹兼顾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和保障群众正常用药需求,不折不扣严格落实本指引各项要求,不得以各种理由“层层加码”和“一刀切”。要确保辖区零售药店正常营业,不得随意要求零售药店暂停营业或者暂停销售《目录》药品,确保零售药店哨点监测作用持续有效发挥。

  (二)辖区出现本土疫情后,属地防控指挥办应当每天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购买《目录》药品人员信息转交对应街道(社区)核查处置;街道(社区)应当督促购买《目录》药品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必要时可先开展一次抗原检测,落实闭环管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

  (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监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特别是辖区出现本土疫情后,要对涉及药店及活动轨迹周边药店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检查记录表见附件3),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限期整改、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对屡次未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的药店要坚决关停整改,属于医保定点药店的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通报处理。

  (二)辖区出现本土疫情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零售药店哨点监测自动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每天在“广东省智慧药监疫情防控药店哨点监测平台”获取本辖区风险区域购买《目录》药品人员信息,及时推送给属地防控指挥办核查处置,重点核查核酸检测情况,落实闭环管理。

  附件:

  1.指引新冠肺炎可疑症状购药人员就诊记录.doc

  2.指引购买《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人员开展核酸检测记录.doc

  3.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区域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情况现场检查记录表.doc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