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摊经济有新变化 街道或可划定摊贩经营场所

  日前,深圳市司法局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以下划重点

  1、创新社会自治,探索共建共治共享新模式;

  2、探索乱摆卖治理方式,明确街道疏导法律依据;

  3、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填补市容环境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

  街道或可划定摊贩经营场所

  此次《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专门设置主体责任专章,删除“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明确强化主体责任单位的自治权利和义务,市容治理方向从政府大包大揽向政府主导、区域自治转变,通过借助社区工作站、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等基层组织或机构,实现市容治理工作中主体多元化、手段多样化,为建立政府主导、区域自治、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元化城市管理新模式提供法律依据。

  所以《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赋予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辖区实际,划定摊贩经营场所,加强摊贩经营场所的监管。同时,规定摊贩经营场所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超门窗摆卖经营不再一刀切管理

  为优化营商环境,改变过去对超门窗摆卖经营一刀切管理的模式,规定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应当符合规范。不符合规范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年之内被处罚四次以上的,才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经营行为的工具,不再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

  《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庆典、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举办方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义务。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可以摆摊了吗?

  目前,深圳并不可以随意摆地摊。在政策出台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依旧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摆卖的物品或者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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