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可售型人才房购买条件
认购本批次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或者属于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或者属于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领军人才(含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深圳市户籍,但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深圳市户籍条件的限制;
(三)申请人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或者奖励补贴政策;
(五)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前5年内未在深圳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本批次住房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判定时点为本通告发布之日)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深圳市住房保障。
单身居民提出认购申请时,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年满35周岁。
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材料
认购本批次住房,应当通过线上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房认购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等关系证明材料)及其他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配偶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初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离婚证明材料;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及前段婚姻离婚证明材料;丧偶的提供丧偶证明材料;未婚的无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五)学历(学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领军人才需提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