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加快转变超大特大城市发展方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展示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城市治理水平的重要窗口,也是城市软实力和市民文明程度的直观体现,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有必要对现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称原《条例》)进行修订,创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增加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规定,推动深圳走出一条符合超大型城市特点和规律的治理新路子,加快建设成为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修订《条例》是适应改革要求,构建市容和环境卫生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的需要。近年来,我市进行了多次机构改革,对行政机关的职责进行调整,因此亟需根据机构改革职责调整的情况的对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同时,需要梳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公安、水务、海事等部门各自领域内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厘清各部门的职责边界,避免执法实践中产生主体不明、互相推诿、规定冲突的现象。此外,有必要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强调社会参与和志愿服务,助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新格局。
修订《条例》是提升行政执法温度,平衡群众需求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强调严格执法,让违法者敬法畏法,但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2021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增加首违可以不罚,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精神,有必要根据实际区分违法情形,对原《条例》进行相应修改,兼顾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和城市整体市容美观有序,体现行政执法的弹性和温度,让“人民城市”容颜常新、安全常在、温度常存。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分别为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主体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附则,共七十二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推动构建共治共享格局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涉及市、区诸多政府部门,也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推动。本次修订将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有益经验进行总结固化,一是将2016年建立的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法定化,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市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各区政府参照建立区级联席会议制度。二是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推动全社会合力发展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
(二)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
本次修订改变了原《条例》中的辖区责任制度,规定了市容和环境卫生主体责任制度,强调按照场所划分和确定责任主体。该制度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及其沿线附属区域、海域、林地等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明确了住宅区、水库、施工工地、已纳入政府储备的国有未出让土地、已移交各区管理的土地、已移交建设单位未移交管理单位的土地等区域和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此外,对于各相关主体之间可能会对相关职责划分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况,《条例》规定对责任主体难以确定或者划分存在争议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确定。
(三)细化市容管理具体规定
本次修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加和细化了市容管理具体规定。一是规范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增加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应当遵循安全至上、公益优先、合理利用、规范使用的原则和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实行计划管理的规定。二是优化摆卖、设摊经营管理方式。将原《条例》“禁止商店、门店超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规定,修改为“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应当符合规范”;在原《条例》“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基础上,增加“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的例外规定,以兼顾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和城市整体市容美观有序,留住城市“烟火气”。三是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完善户外广告设施定义,新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重要片区和主要路段的详细设计以及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的要求”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带有光源、声音、反光材料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
(四)完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根据近年来环境卫生领域的执法实践,《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一是加强对特定行业、区域环境卫生的监管。增加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水产品经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单位,庆典、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举办单位的环卫管理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规范垃圾清扫、收运处理。规定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应当按照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质量标准和时间作业。三是建立环卫作业信息化管理制度。规定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配备行驶记录仪和电子信息标签等监控设备,主管部门建立环卫作业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环卫作业安全全过程监管。四是加强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管理,新增“需移交政府的环境卫生设施在设计方案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审批通过的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以及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的规定。
(五)限制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
原《条例》第十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暂扣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并处罚,所授权的行政强制措施覆盖面太广,容易造成行政权力的过度使用。经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关于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条例》对确需实施扣押的情形进行列举,规定对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销售商品,向城市道路排放余泥、污物,泄露车载废弃物等四类违法情形,可以扣押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并依法处理扣押的物品和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