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租赁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公布 公开征求意见中- 深一网

  12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公布,目前正在征求意见。

  根据《规定(草案)》,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政策、标准和规划,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新建、扩建、改建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应当设置自行车道。未设置有自行车道的已建成道路,经科学论证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设置。

  《规定(草案)》重点:

  1、明确了擅自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规模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收回违法投放的车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参与车辆新增投放指标配置。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乱停放和不能骑行的车辆,未及时清理的,由相应管理部门责令清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押金退回

  经营者终止运营前,应当将用户押金、预存金等退还用户,收回投放的全部车辆,并撤除相关运营设施和设备。在终止经营时未收回全部车辆并撤除相关运营设施和设备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收回或者撤除,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不得占用或者故意损毁车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故意损毁车辆,不得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堆放至城市公共场所,不得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上张贴、涂写、刻画非法广告。擅自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堆放至城市公共场所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上张贴、涂写、刻画非法广告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清理,按每车处200元罚款。

  征求意见方式:

  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12月20日前反馈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电子邮箱:jjgw@szrd.gov.cn

  传真:88101052

  规定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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